八旬老人入住养老院,深夜摔倒,谁该为此负责?
时间:2022-10-01 11:21 来源: 作者:小通 人浏览
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逐渐加重,部分老人为了减轻子女负担和使自己得到更好的照料,会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养老。那么,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却不慎摔倒受伤,谁来为此负责?
何先生的母亲刘老太已经八十有余,老人家身体硬朗,一人独居,何先生多番劝导她与自己同住方便照顾,她却坚决不同意,认为自己完全可以生活自理。谁料某日刘老太出门散步时不小心摔了一跤,自此身体就时好时坏,后来自己一个人自主行动都有些困难。
儿子何先生旧话重提,要母亲搬到自己家里,刘老太左思右想却还是拒绝了儿子。她心里知道,儿子何先生年过半百,虽然头发乌黑,腰板挺直,看似硬朗,实际上他的身体状况却不算太好,照顾他自己一个人还行,照顾其他人就有些吃力。更何况,儿子还要兼顾工作,也不能整天照顾她,如果跟儿子住到一起,不仅自己得不到良好的照料,也会给儿子增加负担。
深思熟虑之下,刘老太提出去养老院养老。何先生权衡了一下利弊,也觉得母亲住养老院是个不错的选择。为了让母亲得到悉心照料,何先生多番考察各个养老机构,最终将母亲送到了离自己家较近的一个卫生中心老年科室(以下简称卫生中心),其实也是看准了卫生中心的医疗条件比较好,利于养老。
因为刘老太之前摔了一跤,身体尚未康复,生活不能自理,何先生便向某护理公司聘请了一名生活陪护人员,进行日常生活陪护。护理标准是一位护工对多名老人的A档护理,其中包括协助排便等。
同时,何先生作为母亲刘老太的代理人与护理公司签订了《生活陪护协议》《陪护风险告知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生活陪护协议》中约定被陪护人未招呼陪护人员,自行行动导致的意外(如进行大小便但未叫醒陪护人员协助等活动的)由被陪护人员自行负责。《陪护风险告知书》中亦再次明确了病人请勿自行行动。
办理好相关手续后,何先生正式将母亲安置在此,他时常会在工作之余前来看望,刘老太也很满意卫生中心的服务,就这样过了一年多。
某日,何先生正在熟睡,却接到卫生中心的电话,得知母亲在夜里下床上厕所时不慎摔倒,何先生立即前往,送刘老太到医院检查。后来,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老太的摔伤构成九级伤残。
刘老太与何先生认为,卫生中心和护理公司存在一定过错,因其未尽到审慎的陪护义务,才导致意外发生,应承担相关损失。因双方就医疗费用等无法协商一致,何先生代理母亲诉至法院,要求卫生中心和护理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若干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生活陪护协议》和《陪护风险告知书》内容,刘老太、何先生购买的护理服务是一对多陪护,即护工需要护理多名老人,需来回出入病房,并非一对一24小时看护,若刘老太有需求应按铃通知护工。
事发时,刘老太在口头呼唤护工,护工未听清、未到位的情况下,自行下床导致事故发生,即护理公司与卫生中心不存在过错。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将刘老太扶上床并及时通知家属送医治疗,处置并无不当,也未延误刘老太就医或者使其伤势加重扩大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刘老太的诉讼请求。刘老太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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