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年限,本身指的是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依据国家过去的工龄认定政策,可以认定为连续工龄的时间。主要包括:
①原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
②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
③需要安置工作的复退军人,在实施军人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军龄。
④还有上山下乡知青的务农时间以及一些其他的情况。
关于工龄的问题,实际上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是非常复杂的,尤其是国家规定对于部分特殊工种的职工以及在特定地区工作的职工可以折算工龄。
一般来说,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从事井下和高低温工作,每工作一年可以折算一年零三个月工龄;从事有毒有害、核辐射等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每工作一年可以折算一年零六个月工龄。
在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也可以参照井下高温工作确定折算工龄。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可以参照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折算工龄。
在过去的时候工龄的作用跟现在的作用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比如说工龄35年以上都是发放本人基本工资的90%作为基本退休费待遇。工龄30年以上35年以下是发放85%,所以只要不是卡到区分点上差别是没有的。
但是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养老金待遇是完全性质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养老保险缴费每多一个月,养老金都会有变化。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每多出一点,养老金也会有影响。
为了与过去的工龄制度做好衔接,人社部曾经有过复函表示,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有折算工龄。但是折算工龄,一般指的是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以前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才能予以计算。因为实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以后,缴费基数就已经体现了工作岗位和工作地区的不同。不过国家还规定,折算工龄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五年。这也是与特殊工种提前五年退休相衔接的。
现在在退休以后的养老金调整中,实际上视同缴费年限可以计算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但是折算工龄不行。
也就是说,折算工龄在计算的时候主要体现在养老金计算公式中,可以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但是增长养老金不行。
所以,可以说视同缴费年限一定范围内是跟工种和地区有关的,但是也有其明确的限制。
本文标题:视同缴费年限和工种及地域有没有关系?这几个细节你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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