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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2021年退休的教师养老金还按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计算?

时间:2022-10-24 10:35 来源: 作者:小通 人浏览

的确会存在这种情况,但这只是养老金计算的一种方式,并不会影响退休教师的养老金待遇。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是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在2021年办理退休的教师,还属于退休中人。

所谓的退休中人,主要是指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在2014年10月1日之后办理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师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一,在2014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教师,包括在2021年办理退休的教师,同样是属于退休中人。

按照人力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精神,为保障新老退休制度在过渡期的有效衔接,确保退休中人的养老金不低于原有退休制度的待遇水平。

按照这个总体要求,对于退休中人养老金的计算总体上是采取保低限高的原则,即在养老金计算时,按照新老两种办法进行对比计算,如果按照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于新办法计算的,按照老办法计算的执行,这就是保低的含义,确保不低于老制度的待遇;如果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计算的,则按照新办法计算的结果执行,但为了实现平稳过渡,对于新办法计算高出老办法计算的部分要进行限高。

对于高出老办法部分限高的措施,就是对于高出老办法计算的部分不是全部计发到位,而是设立一个10年的过渡期,按照逐年确定的比例计发。第一年是2014年10月到2015年12月31日,计发高出部分的10%,第二年是2016年1月1日到12月31日,计发高出部分的20%,以此类推,到2024年1月到9月30日,按照高出部分的100%计发。

在2021年办理退休的教师,由于还处于10年过渡期中的第7年,养老金还是要按照新老两种办法进行对比计算。为了保持按照新老办法对比计算有一个便于对照的参数,或是参照的基数,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在按照老办法计算的部分,还是要以本人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的依据,再加上相应的退休补贴、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增加的退休费等,再乘以相对应工龄的计发比例,这就是按照老制度计算的退休费。

按照新办法计算的部分,就不会再按照2014年9月的工资基数作为计算依据,而是按照2021年的养老金计发基数进行计算,基本养老金分为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三个部分,同时还要加上职业年金,构成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也就是在2021年办理退休的教师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是由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组成的。

在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已经理顺的地方,在201年办理退休手续后的,在2021年领取的养老金为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加上新办法计算高出老办法计算的70%,就是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比如老办法计算的部分是每月5000元,新办法计算的部分是每月6000元,新办法比老办法高了1000元,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就是5000元加1000元乘以70%,也就是5700元,在2022年领取5800元,2023年领取5900元,2024年才能按照6000元领取。

在养老金还没有理顺的地方,还只能按照老办法计算的金额来领取,但这不属于自己真实的养老金,只是临时预发的生活费。在养老金计算办法理顺以后,新办法计算高出老办法计算的部分,要按照10年过渡期比例,从领取养老金的当月开始补发。目前像四川等地,已经完全补发到位,四川在2021年退休的教师,已经完全按新办法计算高出老办法计算的比例按月计发。

综上所述,在2021年办理退休的教师,在计算养老金时之所以要按在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计算,这主要是指按照老办法计算的部分;按照新办法计算的部分还是要按照2021年的养老金计发基数计算,只有新办法计算高出老办法计算的部分,要按照10年过渡期的比例计发养老金才属于退休教师的养老金。按照老办法发放的只是临时的生活费用,以后是要从领取养老金之月补发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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