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进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2年2月底前,我县县域内符合条件的60周岁(含60岁)以上经济困难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和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
二、工作内容
(一)家庭养老床位。根据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对老年人住所进行地面、卧室、如厕洗浴设备、物理环境等方面的适老化改造,配备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活动监测等智能化设备,并针对老年人身体状况配备助行、助餐、助穿、如厕、助浴、感知类老年用品。
(二)居家养老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康复、巡访、关爱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明确发展目标、惠及人群、服务内容、质量监管等。
三、工作要求
(一)服务对象
具有惠民县户籍且在户籍区域范围长期居住的,经评定为失能、部分失能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对该部分人群实现全覆盖。已享受居家适老化改造补助的老年人家庭,只进行智能化改造。已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不得重复享受购买服务。服务机构可延伸服务,为有需求的社会老年人提供有偿服务。
本项目对服务对象不具有强制性,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自愿申请。服务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经过评估符合要求的新增服务对象按年纳入,因去世、户籍迁移、条件改变等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服务对象按月减退,由县民政局组织服务机构实施。
(二)服务机构
1.依法登记具备相应服务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具备专业服务团队及运营管理能力,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2.服务机构内部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或与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能够为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鼓励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
3.有可以上门提供照护服务的专业团队,包括但不限于养老护理员、康复治疗师或其他医务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团队,且人员均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服务机构应当与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并为所有上门服务人员购买责任保险。
4.配有家庭养老床位管理和服务信息化系统,具备接入县级民政部门信息平台的功能,并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系统运行需纳入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监管范围。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县民政局应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组织开展服务机构遴选工作。
(三)床位建设和服务内容
1.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对居住环境的卫生间、浴室、卧室、客厅等关键部位进行必要的改造,配置必要设施器具,满足失能、部分失能老人居家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护理床、康复器具、呼叫器等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开展生活照料、体征监测、康复训练、呼叫响应等服务提供硬件与技术支持。
2.安装必要的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电子信息服务设备,能通过互联网、物联网与提供服务的照护机构实现呼叫应答、信息传输、服务监控监督和预警处置。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在收到呼叫、预警后及时到达老人家中,妥善进行处置(原则上城区15分钟、农村地区30分钟)。
3.能通过智能床、智能床垫、智能穿戴等设施设备远程监测老年人生命健康体征数据,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实行每天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并能基于数据收集分析。
4.能按照服务协议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和24小时紧急服务等,服务信息在县级信息平台有详细记录。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并对上门服务团队和服务质量持续进行评估,定期开展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调查。
(四)办理流程
1.评估。申请设立家庭养老床位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由县民政局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统一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评估。
2.申请。经评估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向所在镇(街道)提出设立家庭养老床位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结合老年人家庭照护状况,与老年人及家属协商确定家庭养老床位改造项目和照护计划。
3.公示。加强对家庭养老床位及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标准和对象等有关信息的公示、公开,各村(居)设置公告栏,及时公示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床位建设、购买服务等内容。
4.签约。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对建设内容、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价格等达成一致后签订服务协议(首次签订合同不低于12个月),协议由县民政局、镇(街道)、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四方共同签订。
5.改造。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家庭进行必要改造,安装相应设施设备,与县级养老服务平台进行数据对接,纳入平台监管。
6.服务。服务机构按照养老机构日常收住老年人的流程,为签约老年人办理家庭养老床位登记手续,建立服务档案。服务机构根据服务计划派出相关工种专业人员,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五)验收
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满1个月后,向县民政局提交验收申请及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合同、建设投入清单、服务数据信息清单等资料,由县民政局组织镇(街道)、村(居)等共同入户验收认定。验收通过后,相关信息录入县级养老信息平台。
(六)变更及终止
因签约服务对象住院、变更居住地、去世等原因,服务无法继续开展的,根据合同约定或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县级养老服务平台相关信息进行变更。服务机构被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关停、无法继续提供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重新申请,县民政局应及时提供帮助。
四、项目运行保障
(一)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达标的,根据居家适老化改造内容、设施设备安装和维护等按照不高于3000元/床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居家养老服务按照不低于2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项目的实施,包括老年人信息采集、能力评估、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各镇(街道)要全力做好配合工作。同时,各镇(街道)为第三方服务机构无偿提供养老服务用房,综合利用社区养老用房、农村幸福院、孝善食堂等设施作为服务站点,根据老人分布情况,合理布点,有效开展养老服务。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11月)
1.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结合市民政局方案,部署我县家庭养老床位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积极组织镇(街道)、村(居)开展宣传,增强项目的社会知晓率和影响力。
2.确定服务实施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做好对有资质的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机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搭建智慧养老平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的选定工作。
3.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要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标准对老年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作出能力等级判定,根据能力等级评估结果,确定服务对象并签约,按照服务需求初步确定服务项目。
(二)启动实施阶段(2021年12月-2022年1月)
1.完善县级养老信息平台。指导服务机构将服务老年人基础信息、服务机构信息、评估机构信息、床位信息、设备信息(含适老化及智能设备)、服务协议、服务数据、床位认定结果等录入本机构平台,并纳入县级平台统一监管。
2.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服务机构按照《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建议清单》,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经常活动的居家场所进行必要的适老化与信息化改造。服务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自主合理定价,主动公示,并在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
3.开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服务机构根据《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指导清单》中的签约服务项目,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康复、巡访、关爱等专业服务。
(三)考核评价阶段(2022年2月)
将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组织实施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亮点成果等形成工作总结报市民政局。同时做好迎接市民政局对我县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试点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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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实施方案「家庭养老床位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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