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配餐管理系统(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升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水平,根据××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居家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是指以长者饭堂为主要依托,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0周岁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分餐、就餐、送餐等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长者饭堂是指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及资金管理等工作。市老年人服务中心(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指导中心”)负责全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的资金清算、监督检查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的食品安全业务指导、日常监管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工作,负责设施建设、设置长者饭堂、遴选运营机构及日常监管,承担服务申请、服务补贴资助的受理及初核等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和市残疾人联合会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服务供给
第五条 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采取以下方式提供:
(一)自建厨房服务模式。由政府出资或与社会力量共同出资,利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自建厨房,设置就餐场地,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以现场烹制的方式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服务。
(二)单位食堂专区(窗)服务模式。高校、企事业单位、养老服务机构食堂开辟老年助餐专区(窗),或通过订餐外送盒饭提供就近供餐服务,将内部餐饮资源向周边社区老年人开放。
(三)集体用餐配送服务模式。引入具有A、B级资质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为长者饭堂进行配餐。
(四)餐饮企业参与助餐配餐服务模式。持证经营且具备食品安全量化等级的社会餐饮服务单位依托社区门店设置老年助餐专区(窗)或采取“中央厨房+社区门店”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服务。
(五)邻里互助服务模式。在助餐需求较少、老年人口居住分散,暂不具备建立长者饭堂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以由亲属、邻居、养老服务员等服务提供者,与镇(街)居家养老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有需要的老年人签订三方协议,为其提供助餐配餐服务。
本文标题:居家养老配餐管理系统「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
本文出处:http://www.dichanyanglao.com/news/news-dongtai/18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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