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建住宅区按每百户20平方米标准建设养老服务用房
时间:2022-10-01 13:48 来源: 作者:小佳 人浏览
实现老有所养、老有颐养,需要全方位的法律保障。2022年5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修订草案)》。
每5名江苏人就有一个是老人
在江苏,每5个人中就有一名60岁以上老人。江苏是全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省份之一,也是全国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的省份,广大老年人对高质量、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长。江苏省民政厅厅长吕德明说。
2015年,江苏在全国率先制定《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但7年过去后,养老服务的发展任务、发展目标、发展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迫切需要采取全面修订的方式作修改完善。吕德明表示,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各项服务。目前,养老服务主体边界不够清晰、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养老服务人才匮乏和整体素质亟待提高、扶持保障政策不够完善、监管责任落实不够到位等问题,迫切需要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养老服务体制机制。
鼓励扩大适老化改造免费范围
今年4月份,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民意征集调查中,86.4%的受访者倾向于居家养老,这首先对社区养老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有一定要求。
记者注意到,《条例(修订草案)》中明确,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大量已建成的小区未达标的要予以补足,或由政府按照每百户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或者租赁等方式调剂解决。
居家社区养老的相关内容同步优化。比如,规定由政府免费提供老年人照料护理技能培训、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等措施,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对有需求、具备改造条件并且申请适老化改造的低保和低保边缘老年人家庭,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给予免费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免费范围、提高标准等等。
建立应急服务机制,及时救助居家发生意外的老人
居家老人,尤其是独居在家的老人,发生了意外谁来救助?《条例(修订草案)》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家应急服务机制,对居家发生意外的老年人及时给予救助。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接受救助所必需的费用,由政府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高龄、空巢、独居、失能等老年人配备紧急呼叫终端,与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相连接,为其提供无线定位、安全监测、实时求助、紧急救援等服务。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写入草案
记者注意到,在《条例(修订草案)》中还明确了基本养老服务实施清单式管理,并优先将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范围予以重点保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保障其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不同年龄、不同情况的老人分别可享哪些服务呢?这次立法创新性写入了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的制度设计。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推动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在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
针对农村养老服务水平不高的问题,将农村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和能力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推动农村和城市基本养老服务供给的均衡化、协调化发展。
明确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及奖励制度
在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规划、用地、财政、税收、金融等要素保障的基础上,《条例(修订草案)》还重点提出两项扶持措施。
针对老年人长期照护支付能力不足等问题,明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完善资金筹集、评价评估、支付标准、监督管理等政策制度,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求等因素,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合理调整保障标准。
针对江苏全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缺口大、待遇低、队伍不稳定等问题,明确了对在本省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五年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鼓励各地出台与工作年限等因素挂钩的养老护理员(非事业编制)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增强养老服务职业吸引力等等。
鼓励支持高校等设立老年教育课程
随着老年人口增多,老年大学越来越受到欢迎。《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均衡布局老年教育资源,扩大老年教育供给,因地制宜为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自主或者参与举办老年教育非学历培训机构,结合学校特色开设老年教育课程,为有学习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务。鼓励养老服务组织设立固定学习场所,开展老年人学习教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应当加强老龄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为有劳动意愿的老年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养老服务组织收取押金不得挪作他用
《条例(修订草案)》还要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养老服务组织预付费、押金管理。养老服务组织收取预付费、押金应当规范适度,相关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对于养老服务组织或者个人骗取补贴、补助、奖励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补贴、补助、奖励数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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