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规定养老机构预收费上限,不得超过月收费标准3—5倍
时间:2022-10-01 13:58 来源: 作者:小杰 人浏览
从民政局获悉,为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各区民政部门应主动向市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及协同处置平台汇集养老服务领域相关数据,借助大数据系统全方位开展监测分析和风险预警,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做好风险研判,及时向养老机构进行风险预警提示。
同时,各区民政、处非部门要发挥举报奖励制度作用,强化正面激励,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防范预警的积极性,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属通过举报平台(天津市非法集资举报平台电话23601731和电子邮箱tjscfjb@163.com)提供线索,并依据《天津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给予提供有效线索举报人奖励。
《意见》明确,要重点排查养老领域以大额预付费会员卡养老地产养老公寓保险理财养老养生投资入股保健品旅游等名义向老年人或不特定公众吸纳资金的行为,特别关注承诺保本返利等行为。对排查发现可能存在的苗头性风险,及时向相关部门转交线索信息,进行早期处置干预,做好相关人员风险提示工作,将非法集资消灭在萌芽状态。
《意见》提出,社会力量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的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可以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预收的服务费不得超过老人在机构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3-5倍。
《意见》要求,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实行预付费,应当在备案时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供在商业银行设立的存管账户、与开户银行签订的存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并说明拟发行会员卡的种类、数量、数额及用途等内容;属地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向属地处非部门通报,并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等信息。
《意见》强调,实行预付费的养老机构要与开户商业银行签订存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范围、资金管理使用、监管账户开立、违约责任、协议终止等事项;养老机构将收取的预付费全部缴入存管账户,不得转入其他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仅限用于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不得用于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其他关联养老机构。
对于已收取预付费的养老机构,应当主动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告,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在30日内按规定进行备案并设立存管账户,并将所收取预付费全部转入存管账户;不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制定退款计划并在有关部门监督下严格履行。
此外,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等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收取医疗备用金等应急保障费用应在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中进行明确,不得超过老人在机构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3-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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