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拟规定养老机构预收费不得超过6个月
时间:2022-10-01 13:58 来源: 作者:小杰 人浏览
全国人口第七次普查数据显示,目前河南65岁以上老人有1340万,占常住人口的13.5%。随着我省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提升养老服务能力迫在眉睫。11月23日,《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被纳入基本养老服务优先保障对象
为了突出政府保障基本养老服务的定位,《条例(草案)》在总则中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服务项目、供给对象、供给方式、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主体。基本养老服务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孤寡、失能、重度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等人员的需求。
建立持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制度
《条例(草案)》进一步强化政府扶持保障政策措施,在第五十八条中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在第六十五条中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持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制度,并将入职补贴对象扩大到技工学校毕业生,每年举办养老护理行业技能大赛,提高养老护理人员物质待遇,增强职业荣誉感。在第六十七条中增加规定,政府应当对养老服务机构主动投保责任保险给予适当补贴,以降低养老机构经营风险。
养老机构预收费不得超过6个月
关于养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相关部委和省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已分别制定意见,按照养老服务机构性质和类别,明确了收费政策。《条例(草案)》指出,养老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提供养老服务、销售商品、投资养老建设项目等名义非法吸纳社会公众资金;需要预先收取服务费的,金额不得超过月服务费的六倍。
养老机构因支付老年人入住期间的医疗等应急费用,需要收取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月服务费的三倍。服务关系终止后,养老机构应当在十日内退还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余额。
养老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押金、预付费等费用应当建立专户存储,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保证金、押金、预付费等费用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向入住的老年人公布。民政部门每年应当对养老机构收取和使用保证金、押金、预付费等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鼓励、支持养老服务社会参与,促进养老新业态融合发展
《条例(草案)》提出,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养老服务事业进行捐赠,组织开展结对帮扶、定期探视等形式的老年人关爱服务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培育和扶持各类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健全服务时间记录、储蓄、回馈等激励机制。
回应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中难点、堵点问题
农村敬老院和部分利用闲置资源改建的养老服务机构因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是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制约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因素,针对这一问题,《条例(草案)》规定,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因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养老机构处理办法。
针对在医养结合机构中接受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就医需要从养老床位转移至医疗床位的问题,《条例(草案)》提出,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创新服务和监管模式,在符合规定的医养结合机构中,形成医疗护理与养老服务便利转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