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新建小区需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
时间:2022-10-01 14:08 来源: 作者:小佳 人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建设、移交与使用工作,确保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方便的基本公共养老服务,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忻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居住小区和老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棚户区,下同)开发项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养老服务且承载服务设施的房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养老服务的设施。包括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活动中心(站)、老年照料中心(站)、智慧养老信息平台、老年助餐点、助浴点、老年大学等。
二、配建要求
(一)规划布局要求
1、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当符合当地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标准要求规划布局。
2、各县(市、区)应按照统筹规划、均衡布局、分级设置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集中配置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避免出现用房和设施分布小而散,难以满足使用管理需要的情况。在拟供应地块的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条件中,应对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建设和移交作出明确规定。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建筑面积原则上在5002000平方米之间。
3、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
4、应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具备条件的,可合并建设,以提高用房和设施服务、利用效率。要根据各类用房和设施的使用功能要求做到流线清晰、服务方便,周边环境美化。
5、独立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不超过三层,一层门面建筑不得作为他用。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设置时,应安排在建筑的三层以下,但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同时应配建无障碍设施。
6、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主要功能用房应建设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位置,并满足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时数要求。
7、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区域保持合理间距,确保设施环境和使用安全。
8、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应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并应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同时应设有可停车周转的场地,保证消防、救护车辆就近停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地,方便使用。
(二)设计要求
1、建设单位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1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2018第36号)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
2、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三)竣工验收要求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严格按照建设设计文件实施,其中,墙体四白落地,地面平整,门窗、厕所、水电气、无障碍等设施齐全,达到简单装修即可使用的标准。
三、配建程序
(一)规划设计
1、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拟供应地块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步提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相关要求。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或者不能满足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作为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2、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将规划条件确定的社区居家服务用房和设施配建位置、规模、设计标准等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在编制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时,承担配建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步编制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并邀请新建住宅小区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和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进行指导,在指导编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规划设计方案时,民政部门应结合当地老年人口现状、养老服务需求以及设施运营管理需要对设施位置、各种功能用房面积、建筑高度、建筑日照、交通组织等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4、在新建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核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在新建住宅小区施工图审查时,图审单位要认真把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配置必须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提供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施工图。
5、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承担配建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原程序向规划部门报审,规划和行政审批部门征询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依法予以审批。
(二)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阶段,承担配建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并邀请项目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参与竣工验收。
2、规划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配置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不予规划审核。
四、移交及运营管理
(一)移交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项目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验收合格意见后,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使用权移交手续,签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移交协议书》,并于6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
(二)运营管理
1、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不改变产权的前提下,无偿将使用和管理权移交当地养老服务主管部门用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
2、所在县(市、区)养老服务主管部门不具备运营条件的,应注重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管理的积极性。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一定资质和运营经验的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鼓励采取品牌化连锁运营的方式,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具备运营能力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运营。
五、其它要求
1、各县(市、区)要加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民政、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加强配合协调,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把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民政局要牵头组织对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实施专项督查,建立年度定期报告制度,将移交用房和设施以及运营情况报送市民政局。
2、房地产测绘机构在建筑面积预测、实测时,要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用房单独列项,并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注明其位置和面积。
3、无养老服务设施的老旧小区,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忻政办发〔2020〕81号)要求,由各县(市、区)政府采取购置、置换、租赁或在小区内选址新建的办法解决养老服务场所。2022年底,全市城市社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
4、各县(市、区)可依照本意见制定实施方案。
5、本意见由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职能负责解释。
6、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
为规范全市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移交与使用,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20〕81号)和《中共忻州市委办公室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2020〕-68号)文件精神,制定《关于规范忻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移交与使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意见》精神,现做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让老年人过上有品质、有尊严的晚年生活,2020年,省委省政府提出到2022年,以太原为标杆,基本实现每个社区具有一处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建立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社区服务为依托、市场运营为支撑、专业服务为保证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目标任务,明确新建住宅小区要严格按照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落实养老服务场所。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我市配套制定《关于规范忻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移交与使用的意见》,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移交、使用程序进行规范,进一步明确有关要求,推动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起草过程
按照市领导批示精神,市民政局在征求市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关于规范忻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移交与使用的意见(代拟稿)》。6月29日,经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会后,市民政局按要求对部分内容修改完善,再次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并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按合法性审核反馈意见对拟出台《意见》作了进一步规范细化,现经市委审定同意印发。
三、《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适用范围、配建要求、配建程序、移交与运营管理及其他要求五部分。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明确本意见适用于忻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居住小区和老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棚户区)开发项目。
第二部分配建要求,明确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规划布局要求、设计要求、竣工验收要求。
(一)规划布局要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当符合当地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标准要求规划布局。
(二)设计要求。明确建设单位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1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2018第36号)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服务设施。
(三)竣工验收要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严格按照建设设计文件实施,其中,墙体四白落地,地面平整,门窗、厕所、水电气、无障碍等设施齐全,达到简单装修即可使用的标准。
第三部分配建程序,明确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规划设计、竣工验收程序。
(一)规划设计。明确在提出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拟供应地块规划条件、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编制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新建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等情形下有关部门职责任务,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设计。
(二)竣工验收。明确要求承担配建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并邀请项目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参与竣工验收。
第四部分移交与运营管理,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移交、运营管理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不改变产权的前提下,无偿将使用和管理权移交当地养老服务主管部门用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所在县(市、区)养老服务主管部门不具备运营条件的,应注重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管理的积极性,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一定资质和运营经验的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部分其他要求,厘清民政、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分工,压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对无养老服务设施的老旧小区如何解决养老服务场所作出要求。
本文标签:养老金,养老服务,居家养老,养老保险,社保,
本文标题:忻州:新建小区需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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