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用地保障12条措施
时间:2022-10-01 14:11 来源: 作者:小佳 人浏览
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等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用地保障的通知,从规划引领、保障新增建设需求、优化土地供应方式、支持利用存量资源、加强服务和监管等方面出台12条具体措施。针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价格较高和供应方式单一的问题,明确了采取协议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供应方式的适用情形,提出了限地价、竞配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的供应模式。
现状老龄人口占比较高地区应适当提高养老设施用地比例
针对规划统筹力度不够等问题,通知要求编制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区现状人口结构、老龄化趋势等因素,结合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需求,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配置要求、布局原则及建设标准。
对现状老龄人口占比较高和老龄化趋势较快的地区,应适当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下达至各地级以上市的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要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未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支持通过使用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弹性发展区等方式满足用地需求。
为确保配套达标,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要求,衔接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严格按照社区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建设要求合理布局。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而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应明确位置、用地分类、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要求;非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应明确建设内容、建筑面积等要求,属于建设项目配建的,应当纳入项目规划条件;允许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兼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加强计划指标保障有序安排供地
通知提出,省统筹保障非营利性和政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的养老设施项目土地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市优先保障其他养老设施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明确的建设时序和民政部门提出的建设需求,将单独成宗供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将宗地位置、面积、供应方式、建设内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有序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
非单独成宗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应在供应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时,将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规模及布局要求、民政部门提出的资产移交及运营管理要求纳入供地条件。
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基准地价70%确定
为解决供应方式单一、解决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价格等问题,通知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意向用地申请期限内(不少于30日),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另外,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商业、住宅用地的,鼓励采用限地价、竞配建普惠性养老服务设施供应模式。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租赁)方式供应的,可按照出让(租赁)年期与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确定出让(租赁)底价。
通过三旧改造提高建成区养老服务保障能力
支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建成区养老服务保障能力。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旧城镇、旧村庄等,应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布局,加强存量建设用地的整合利用,统筹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需求。
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旧城镇、旧村庄改造的,应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方式、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运营管理等要求;工改商、住等改造项目无偿移交政府的土地或设施,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将本村权属范围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其他用地纳入旧村庄改造项目,协议出让给公开选择的旧村庄合作改造主体,用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项目建设。
严防擅自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通知在不动产登记方面也做了规定。单独成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整宗登记,不得分割登记。以先租后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后,可按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同时,允许营利法人的养老服务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整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在抵押合同中共同约定实现抵押权时须整体处置抵押标的,原土地和设施用途不改变,以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
为确保有关政策落地顺利实施。县(市、区)自然资源、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联合监管机制,防止随意扩大本通知有关政策适用范围、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私自分割销售或以租代售等行为发生,严防擅自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