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改备案,举办养老机构有望少跑腿
时间:2022-10-01 14:21 来源: 作者:小杰 人浏览
从11月1日起,全国近20万家养老服务机构将按照修订后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展服务活动。民政部今天上午举行发布会,介绍《办法》的相关情况。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订,取消了关于设立养老机构需要许可的规定,规定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司长俞建良介绍说,按照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办法设备案办理专章,用六个条文细化了备案制度的相关内容,规定了备案机关、备案时间、备案提交材料、备案办理流程、变更备案、备案有关信息公开及共享的内容,体现了放权和监管并重的原则。
办法规定的备案不是审批式或变相审批式备案,而是告知和承诺式备案。通过备案的形式,养老机构举办者向主管部门告知举办养老机构、并承诺具备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和信用保障,主管部门将其基本信息和承诺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跟进行政监管。
《办法》在修订过程中,很重要的指导思想之一就是增加办理备案的便利程度、减轻举办者负担。随着电子政务建设的不断发展,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备案材料将越来越简化,程序将越来越简便,让举办者少跑腿。但是在提供便利的同时,养老机构对基本安全和服务质量的承诺不能少,这是办理备案中,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承担的义务。
据介绍,备案办理专章包括的内容主要有:细化了养老机构设立登记的内容。备案的前提是养老机构依法办理登记,《办法》明确了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要到不同的部门登记,办理营利性养老机构,要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办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要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
规定了如何开展备案。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出台后,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的通知》,明确民政部门要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目前,各基层民政部门已经在开展养老机构备案,这项工作没有断档。此次《办法》的修订,对备案的具体操作规程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
《办法》同时规定了举办养老机构的备案材料、备案流程,以及备案事项变更的有关内容。对这些内容,《办法》进行了清单式描述。
俞建良还介绍说,对于养老机构的日常监管包括登记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民政部门作为养老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新修订的《办法》对加强民政部门事中事后监管作了详细规定。
强化监管手段。《办法》明确民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根据需要以及养老机构违法违规的情形,采取约谈了解情况、进入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
保持监管强度。《办法》要求民政部门对备案机构自备案之日,未备案机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的现场检查不少于一次。日常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同时把检查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通过上述的方式保持监管的强度。
创新监管方式。协同监管,民政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有牵头协调职能,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通报、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配合做好相关查处工作,形成监管合力;信用监管,通过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并与抽查频次、处罚力度相挂钩,强化信用监管;科技监管,要充分利用信息等技术手段,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社会监管,要通过听取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意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等方式,发挥社会监督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