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力争两年内,全省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消防符合国标
时间:2022-10-01 14:25 来源: 作者:小佳 人浏览
辽宁对经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养老机构进行有效整改,力争在两年时间内,使全省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设备配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日前,辽宁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制定《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实现民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设备符合标准、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到位、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水平,防范重大安全风险。
《方案》明确,从2020年起,在全省范围内监督引导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针对经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养老机构进行有效整改,力争在两年时间内,使全省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设备配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管理满足需要,达到安全服务要求。
改造范围包括,已开展服务,但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满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消防安全未达标的民办养老机构。贫困地区和农村民办养老机构应优先改造。
《方案》提出,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部门要依法开展执法管理活动,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监督指导民办养老机构按标准和要求做好建筑环境改造、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等工作,对照改造标准及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对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民办养老机构应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此项工作的开展分四个阶段。被确定为改造对象的民办养老机构要根据改造方案实施改造工程,政府资助的改造项目应按规定程序招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有条件的市或县(市、区)可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定一批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方和设施设备供应商供民办养老机构自主选择使用。
民办养老机构相关改造工程应当在立项次年底前完成。项目竣工后,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有关规定,对养老机构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应对养老机构是否满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出具相应法律文书。验收通过或者验收备案完成后,民政部门应收集有关资料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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