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下月起施行,老人患病住院,子女陪护给假
时间:2022-10-01 14:25 来源: 作者:小通 人浏览
6月16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标志我省实现了养老服务和老年人权益保障双立法走在了全国前列。《条例》明确,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陪护假。
据介绍,截至2019年年底,我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为446.1万人,占总人口的16.9%,已进入了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未富先老的省情使得社会和家庭养老负担加重,养老服务供需矛盾突出,迫切需要健全养老服务保障政策法规体系,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条例》共10章69条,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人才等内容。
《条例》明确,普通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养老机构签订五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服务满一年以上,对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或申请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给予逐年代偿返还资助,并鼓励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制度;明确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相关扶持政策;明确加强安宁疗护病房、安宁疗护中心建设,为老年临终患者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照护和人文关怀服务;明确外埠老年人到本省范围内子女所在城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在户口安置、医保结算、公共交通等方面给予便利和优惠;明确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陪护假。
《条例》第十条明确,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养老服务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在地民政部门意见。旧城区和已建成的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建设规划标准的,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条例》特别增加了我省农村地区养老服务的具体内容,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要求对农村留守、独居的老年人生活状况进行探访,为补齐我省农村养老服务短板提供了法律支撑。
《条例》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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