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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特点

时间:2022-10-01 14:27 来源: 作者:小杰 人浏览

近年来,随着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案件屡有发生。主要表现为一是以提供"养老服务"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名义,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为会员卡充值等;二是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承诺高额回报,三是以销售"老年产品"等名义,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收公众资金;四是以养生讲座、免费旅游、赠送实物等欺骗、诱导方式,吸引老年人投资。

由于老年群体对金融知识的缺乏,防范金融风险能力较弱,导致大量老年人群体遭受经济损失,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为此,2018年8月20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19年12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民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以养老服务名义非法集资、欺诈销售保健品的风险提示》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编写的《金融犯罪疑难案件认定实务》,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利用国家政策、政府信用进行背书,将项目包装成具有国家重大民生工程背景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中央作出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决策部署,各方面资源逐步倾斜。与此同时,一些犯罪分子也利用国家相关政策、发展战略对项目进行包装宣传。例如,陆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被告人陆某某宣传其实际控制下的世纪爱晚(海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国家爱晚工程的企业运作平台,怡养爱晚(北京)养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全国老龄办信息中心(中国老龄协会老年人才信息中心)全国老年人才专家委员会的企业平台,并利用自身全国老龄办信息中心老年人才专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的身份进行宣传,使投资人对项目所谓的国家背景深信不疑。

(二)标榜养老模式创新,以合法运营养老机构、提供养服务之名掩非法集资之实

涉案公司往往宣称自己系合法养老机构,大打创新牌,大肆宣传投资养老金融养老消费养老候鸟式养老等新兴概念。但该类公司并未获得审批许可,不提供实质养老服务内容,却仍以该名义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以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例如,陆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涉案公司以创新投资养老和消费模式零风险投资+零费用消费全国‘候鸟式’养生、养老、旅游、休闲、度假、投资一体化模式等创新概念,向社会公开宣传自身的养老服务产品,与投资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收取5万-100万元不等的保证金,承诺一定期限内可免费在其自有或租赁的全国各地养老基地吃住游玩若干天,到期退还本金,并给予年化8%15%的消费补贴。又如,李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被告人通过实际控制的北京轩辕阁商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养老项目,承诺每月返还投资款3%-10%不等的利息且到期返本并且投资人年老之后可以免费入住其修建的养老院,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13亿余元。经审查,涉案公司仅在本市通州区、朝阳区建立了两处养老院,均未取得民政部门批准,经营场所亦属租赁,投资成本均仅两三千万元左右。

(三)借以房养老为名,通过为投资人包办房产抵押借款等形式成吸储

此类非法集资案件中,行为人以可以实现以房养老每月坐享高息收益等名义进行宣传,实质上将投资人房屋进行抵押借款,资金链断裂后房产被行使抵押权,投资人损失惨重。例如,李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涉案北京泰合连城投资有限公司专门成立以房养老办,专门宣传以房养项目,宣称投资人可以用自己的房子投资获取高息收益。投资人高某某用自家房产参与了投资,全程有公司人员指引和陪同办理相关手续,高某某需准备好房产证、户口簿等证件。高某某在收到300万元抵押款项后按公司人员要求全部转入指定账户,后公司与高某某签订了相关投资协议,约定高某某每月将有12万元收益。3个月后,高某某便被他人告知房屋已过户要求高某某及家人立即搬离。

(四)以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形式,虚假投资养老产业

行为人往往打着投资养老公寓、基地、地产建设项目等幌子,承诺给付高额回报,采用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或骗取公众资金例如,姚某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被告人入股星湖绿色生态观光园有限公司并持有51%股份后,对外宣传称星湖园养老基金项目是以实体产业为基础、国家政策大力扶持且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包装推出星湖园养老产业基金,并以有限合伙形式进行销售,年化收益率一般在12%60%,部分可以达到72%120%,个别甚至达到132%,共计通过该项目骗取资金30余亿元。又如,任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以投资北京市房山区北白村养老公寓项目可获得每月2%的高息返利为由,共计向100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1400余万元。

(五)受害群体特殊、财产损失惨重,极易引发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上述案件,涉案金额巨大,人数众多。且受害群体多为离退休或即将离退休的中老年人,养老需求较为强烈。部分人员将自己多年积攒的储蓄甚至房产全部投入,而案发后大部分资金难以追回,给投资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极易引发集体上访。例如,姚某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涉案投资人涉及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先后到各级检察机关集体上访40余次,部分来访人事众多、持续多日,且有时伴闹访现象。再如,陆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某次投资人来访300余人,在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门前拉横幅、喊口号,事后借助网络公知将相关图文上传网络。

本文标签:养老金养老服务居家养老养老保险社保

本文标题: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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