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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养老贵,两会代表呼吁立法统一长期护理保险标准

时间:2022-10-01 14:27 来源: 作者:小通 人浏览
周燕芳建议加快立法,建立一套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要素齐全、衔接配套、和谐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法规体系,将筹资方式、运作模式以及相关的标准建立等制度化。

长期护理保险扩大试点在即,其健康、可持续发展成为全国两会代表委员聚焦的重点。

5月25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多名两会代表委员今年带来了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的建议提案。

所谓长期护理险制度,主要是为被保险人在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年老患病或身故时,侧重于提供护理保障和经济补偿的制度安排。

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原则性要求,明确15个省级及地市级市为试点单位,标志着国家层面推进全民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与发展的启动。

今年5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扩大试点范围。在扩大试点范围的城市名单中,新增了北京和天津两个直辖市,以及福建福州、云南昆明、内蒙古呼和浩特、山西晋城等十余个主要城市。

我国各地的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已经取得一定效果,但也出现一些问题。例如,各地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筹资方式、运作模式、相关标准都有差异,亟待进一步完善。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晓鹏表示,长期护理保险是解决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护理难题的重要方式,建议及时总结经验,完善顶层设计,尽快建立统一的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缓解养老难、养老贵问题。

长期护理保险标准亟待统一

目前,各地的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筹资、待遇享受、标准体系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为未来的制度统一带来了一定障碍。

为此,李晓鹏建议,坚持社会性为主、商业型为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遵循自上而下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规律,推广全国统一的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法》,从法律层面明确制度的地位。统一制定各项标准与细则,改变试点制度碎片化、随意化的现状。明确牵头部门,统筹金融、医疗、民政与社保基金等各方力量,建立组织协调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27.490,-0.51,-1.82%)寿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指出,标准体系未统一,亟需加大力度尽快完善。目前,全国正在使用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标准不少于10个,其中使用最多的是巴氏量表,占比80%以上。其他的是各地定制的不同评估标准。巴氏量表仅采集个人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但是各地自定量表还会增加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精神状态、疾病情况等,为多维度的信息评估,整体上相对全面和客观。评估标准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守门人,各界都在呼吁全国统一标准。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的规划,将加大标准体系研究完善力度,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日常生活能力评估标准、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

周燕芳认为,长期护理保险立法具有基于我国实际情况的迫切性和必要性,而且立法条件也基本具备,故建议加快立法,建立一套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要素齐全、衔接配套、和谐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法规体系,将筹资方式、运作模式以及相关的标准建立等制度化,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大学教授张琳建议,我国养老护理机构为公办与民营双轨运行,失能评估标准、护理等级划分、收费标准在不同区域,甚至在同一地区不同机构之间差异较大。建议政府推动民政部、卫健委、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共同成立课题组,制定统一的长期护理等级标准指导意见(起码是按省统一的),建立全国性的类似于北京大学的老年健康影响因素跟踪调查(CLHLS)这样开放的数据库,以支持保险公司开发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值得一提的是,专业人员缺口大,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此前,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司长俞建良表示,全国养老院普遍存在养老护理力量紧缺的问题。现在全国有200多万名老人入住在约4万个养老院,但是工作人员只有37万人,其中真正的护理员只有20多万人。

周燕芳指出,可以借鉴专业人员职业体系制度,设立我国医养照护职业,并采取分层次培养、分层次使用政策,明确长期护理服务人员资质要求,让从事养老照护职业的人员获得职业上升通道、应有的薪酬待遇和社会尊重。

在这一过程中,还要发挥科技的重要作用。李晓鹏建议,大力培养相关专业人员,为制度执行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引导护理服务机构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完善的智慧养老服务体系,鼓励通过科技手段辅助提升老年人自理能力。以线上智能评估、智能规划等科技手段,提高制度运行的效率。

立法明确筹资模式

周燕芳表示,目前,长期护理保险尚未完全独立筹资,医保统筹基金划拨的比例达到100%,其他的主要来源为个人缴费和财政拨款。部分城市的筹资完全来源于医保统筹基金,比如上海、宁波和广州等,没有个人缴费责任。权责不对等,部分人认为长期护理保险是社会福利,滥用保障内容,为监管带来难题。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的规划,长期护理保险未来将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因此,部分地区筹资个体责任未体现,为制度深化带来了一定风险。

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科学测算基本护理服务和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本统筹地区年度筹资总额。

其中,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其中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起步阶段可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可由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通过财政等其他筹资渠道,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缴费给予适当资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

周燕芳认为,可以通过立法明确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模式,强调个人缴费职责,对于有医保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可个账扣款。筹资标准建议考虑个人收入、年龄、风险增加、社会公平等若干要素之后,确定相对于个人收入的缴费比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初期可部分来源于医保统筹基金,但单独管理,专款专用,管理机制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李晓鹏建议,在社会保障框架下,制定独立的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渠道。综合挖掘各级财政补贴、单位缴费、个人缴费、社会捐助、慈善捐助、福彩资助等多元化筹资渠道。针对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制定个人税收递延政策,加大个人缴费优惠力度,保证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来源稳定。

张琳建议,将民政部下发的养老服务补贴和津贴进行归集,允许为老人购买长期护理保险;对于购买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财税优惠;对于能够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基本医疗保险中建立长期护理保险账户。

张琳强调,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在经济下行、疫情冲击的双重影响下,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分担保费的模式遇到了困难,在需要六保的当下,长期护理保险以基本医疗保险的形式可能难以持续开展下去,需要全方位的筹资体系,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尽快参与进来并成为主要提供者,以减轻基本医疗保险的负担。分担养老护理服务的压力,必须激发商业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充实经办力量,并指出社会力量的经办服务费,可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探索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按比例或按定额支付。

李晓鹏表示,应鼓励保险公司经办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引导其向社会提供多样化的商业护理险产品,逐步建立多层次护理保险体系。支持大型保险+养老+医疗综合体企业的发展,发挥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效应,有效降低养老成本,促进养老护理配套市场体系健康发展。

本文标签:养老金养老服务居家养老养老保险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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