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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患老年痴呆法院支持意定监护

时间:2022-10-01 11:21 来源: 作者:小佳 人浏览
4月21日上午,合肥市庐阳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及意定监护的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据了解,该案系我省首例判决支持意定监护案件。

据介绍,合肥市民李老太与丈夫未生育子女,2015年其丈夫因病去世。随着年龄增长,为了解决自己年老后的人身财产等问题,避免出现老无所依的窘境,2017年10月,李老太与长期照顾自己生活的外甥女周女士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协议载明:周女士有权在李老太出现精神、智力状况异常等迹象时,向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对李老太精神、智力情况进行鉴定的申请,在意定监护生效条件满足时,即人民法院宣告李老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指定周女士为李老太的监护人等事项,并对上述协议办理了公证。

2021年8月,李老太经医院诊断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生活无法自理,故周女士2022年1月根据协议向庐阳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李老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监护人。

案件审理中,法院了解到李老太的姐姐亦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其弟弟在外省独居且行动不便,再无其他亲属能够作为代理人出庭。鉴于李老太失亲失能失智及家庭情况,为在诉讼中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庐阳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之规定,向李老太住所地社居委发函,指定其为李老太的代理人出庭。

庐阳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李老太系阿尔茨海默病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予以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2017年10月,李老太与周女士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在李老太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指定周女士为其监护人,并办理了公证。故周女士要求作为李老太的监护人,法院予以支持。(文中当事人系化姓)

法官提醒: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凸显,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各类争议、纠纷也层出不穷。为满足数量庞大的老年群众多方面需求,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我国《民法典》确立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既完善了监护制度,又尊重了被监护人的自主选择权,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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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老太患老年痴呆法院支持意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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