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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养老床位的建议(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方案)

时间:2022-10-05 14:48 来源: 作者:小杰 人浏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民办 〔2021〕166号)及《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要求,探索建立居家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专业化照护模式,现就全区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探索家庭养老扶持政策,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家庭养老床位试点,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与家庭养老的融合互联,使居家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在家也能享受专业的养老服务。同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床位、家庭病床与机构养老床位之间有序互转的评估、运行和监管机制,提升老年人及其家属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试点范围

  家庭养老床位试点范围为越城区全域。

  三、试点时间

  2022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

  四、试点任务

  试点期间,全区建成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200张。

  五、试点内容

  (一)服务对象。家庭养老床位是指根据居家老年人的基本服务需求,通过对老年人家庭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由养老服务机构在老人家庭中提供专业养老服务。家庭养老床位主要面向具有越城区户籍且实际在越城区居住的,年满60周岁以上,有实际需求的老年人。具体分为以下四类:

  1.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且经能力评估达到中、重度失能的老年人。

  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且经能力评估达到中、重度失能老年人。

  3.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

  4.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

  (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且已列为卫生健康部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

  (二)服务原则。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应统一评估、统一协议、统一服务流程、统一人员调度,服务内容按需选择,纳入第三方服务平台管理。

  (三)服务主体。服务主体由区民政局根据工作实际,按规定流程确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为依法登记成立并具备相应服务资质且在浙江省内开展养老护理服务,具备医疗功能或与周边医疗机构签约合作的养老服务机构、示范型居养中心、康养联合体。

  2.具备开展家庭养老床位管理、服务、监督和评价功能的信息化系统、平台。

  3.具备与服务匹配的专业团队,服务人员的构成包括:执业医生、康复师、护理员等。

  4.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5.具备进行适老化改造评估的资质及适老化改造的能力。

  (四)建设标准。承接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主体应当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后,按需设置以下设施设备,为开展生活照料、体征监测、康复训练、呼叫响应等服务提供硬件与技术支持:

  1.对老年人居家环境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

  2.以照护床位为中心,配置照护服务所需的康复器具、辅助设备;

  3.安装离床感应、体征监测、紧急呼叫等基本智能设备(见附件1)。

  (五)服务项目。服务主体对家庭养老床位实行每天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实时掌握服务对象情况,并参照养老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建床老人,按照能力状况实施分类照护,其中自理及轻度失能老人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6小时;中、重度失能老人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30小时,其中医护人员每1周应至少上门服务1次(服务套餐内容详见附件2、3、4)。

  服务主体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并对上门服务团队和服务质量持续进行评估,对服务的老年人及其家属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服务主体应为工作人员购买第三方责任险、意外险等。

  (六)办理流程。

  1.申请。老年人或家属携带老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村(社)提出申请,填写越城区家庭养老床位申请表,村(社)完成初审后报街道审核,街道审核通过后,移交至服务主体。

  2.评估。服务主体按照《老年人评估工作规范》(DB3306)对申请对象的身体情况、家庭适老化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失能等级和改造方案,出具养老服务计划书,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确定。

  3.签订服务合同。服务主体和老年人家庭商定适老化改造内容以及照护计划,根据基本服务内容清单选择并明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首次签订合同应不低于六个月。

  4.改造和安装。服务主体对老年人家庭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建设。

  5.服务。服务主体根据合同提供家庭照护服务。

  6.跟踪。服务主体应定期监测老年人身体机能,及时更新健康档案,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照护计划。如有调整,应重新进行申请。

  7.互转。根据老年人及家属意愿,老年人可以在家庭养老床位、家庭病床和养老服务机构床位之间实行互转时,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在家庭养老床位和养老服务机构床位之间实行互认,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七)管理要求。

  1.规范服务。服务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提供专业服务。服务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为老人提供所需服务,特别是膳食供应、用药指导、康复理疗和应急救助,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2.明确收费。家庭养老床位收费参照《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执行,床位费价格由服务主体根据设施设备的安装和维护费用确定,护理费价格应当参照当前养老服务市场相同护理等级的价格,所有收费由服务主体与老年人签订协议确定。

  3.加强值班。服务主体的养老服务平台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掌握老人的日常活动及生命体征情况,接受老人的健康咨询,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通知监护人,必要时立即派人上门处置。

  六、补助政策

  (一)建设补助标准。经第三方验收合格的试点家庭养老床位,可享受建设补助。根据适老化改造内容、智能化设施安装等内容按照每张床位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每位老人限补一次,按实际结算。

  (二)补助申请。服务开展满3个月后,向试点街道递交申请,提供每户实施对象的服务协议、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投入清单、建设投入凭证等材料,区民政局审核后给予50%的建设补助;服务开展满6个月,建床家庭满意度达95%以上,给予剩余的50%建设补助。

  (三)护理补贴标准。每张试点家庭养老床位收住越城区户籍老年人且按标准提供服务的,按照下列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给予护理补贴。

  对于低保、低保边缘且经能力评估达到中、重度失能老年人的,由财政全额保障;其他对象由政府承担30%且最高不超过300元额度,实际服务费用低于300元的,按实际服务费用补贴。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可用于抵充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补贴,但不叠加享受。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不享受家庭养老床位补贴。

  (四)补助申请。每半年申请一次,服务数据截止时间为每年2月1日和8月31日。由承接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服务主体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承接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估;对评估后老人满意率达90%以上的,区民政局通过审核发放补助。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及各镇(街)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配合承接的养老服务机构,认真做好建床对象摸排、动员和政策解释工作,切实把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作为破解当前养老服务领域的痛点和难点、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的重要抓手,稳妥有序推进,确保圆满完成试点任务。

  (二)强化医养融合。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协调对接,进一步在医养有机融合上加强探索。对符合住院条件、需要连续治疗,但到医疗机构住院有困难,需医护人员上门提供服务的建床对象,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其家中设立家庭病床,并指定医护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真正实现机制互通、标准互认、资源互享。同时,卫健部门要为建床老人就医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建床老人及时、便捷就医。

  (三)强化日常监管。镇(街)要加强对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质效的实地监测,定期上门巡访,开展建床家庭的满意度测评,听取对服务主体意见建议。民政、财政、卫健要建立健全多部门线上线下双随机的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对试点床位开展多种形式的跟踪、检查、抽查、评估,并将检查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强化补助资金绩效管理。财政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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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采编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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