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智力残疾人教育保障的内容与现状
(-)中国智力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与政策保障
20世纪50年代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聋哑、盲等特殊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 年和成人施以教育。”标志着特殊教育已经成为国民教育体系中的重耍组 成部分Z — [1] O
1982年《宪法》中规定:“国家和社会须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
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与教育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根本法中对 残疾人教育、生活和劳动问题做出决定。
1985年5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在 实现九年义务教育的同时,还要努力发展盲、聋、哑等残疾人和弱智儿童 的特殊教育。”专门提到智力残疾人特殊教育的开展。
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特殊儿童的教育提出了 意见与办法其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 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实施〈义 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屮对如何实施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问题做了更 加明确的规定。
198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对 中国发展特殊教育的目标、具体任务以及实施保证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同 时提到弱智教育在城市以随班就读、依托儿童福利机构和建立特殊学校三 种形式开展;而农村以随班就读为主要形式开展。
1990年12月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 法》明确指出“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义务教育
1991年12月国务院批转发布《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 要求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把残疾儿童青少年的教育纳入义务 教育。
1992年5月国家教委和中国残联印发《残疾儿童少年义务制教育“八 五”实施方案》。制定了九年义务制教育评估验收和专项检查等工作制度。
1994年7月国家教委颁布实施《关于开展残疾少年儿童随班就读工作
的试行办法》,对学龄智力残疾儿童残疾程度鉴定确认程序、隐私保护、 教材选用、编班以及教学管理等内容做出了较系统的规定。
1994年8月国务院颁布实矗《残疾人教育条例》,作为保障残疾人受 教育权的专门法规,较系统规定了对残疾人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 业教育以及中等以上以及高等教育的相关规定。
1996年5月国家教委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卬发了《残疾儿童少年九年 制教育实施方案》。对残疾儿童少年九年制义务教育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 求,并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类型地区提出了具体的任务冃标。
1996年4月国务院批转发布了《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 提出九五期间特殊教育的总目标是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 80%左右,可以就业的残疾人基本得到职业培训。其中针对于智力残疾人 学前教育、职业教育做了专门计划。
2001年4月国务院批转发布《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 提出十五期间以努力满足残疾人教育需求,义务教育入学率在“九五” (80%)基础上有较人提高的总目标。
2006年6月国务院批转发布《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计划纲要》, 提出“十一五”期间特殊教育的总目标是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发 展残疾人高级中筹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切实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 的权利。该纲要明确提出在“十一五”期间要建设集教育、康复、娱乐、 劳动为一体的智力残疾和重度残疾人的养护机构,提供系统、终身康复服 务。
2007年9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十一五”期间中
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年)》,对中国中西部地区特 殊教育事业的指导原则、建设目标和实施步骤、资金安排等方面做了详细 的规定。
2009年5月国务院转发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员会等联合颁布的《关于 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要求要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 务教育的普及水平,不断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 制,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加强特殊教育针对性,提高残疾学生综合素 质、加强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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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智慧残联现状分析,智力残疾人教育保障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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